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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杨先美与王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美,王振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395-1号申请执行人杨先美,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振磊,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杨先美与被执行人王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19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先美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56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执行费人民币212元,共计人民币210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07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