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郭某甲要求宣告郭某乙失踪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柘民初字第67号申请人郭某甲,男,住柘城县。申请人郭某甲要求宣告其女儿郭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申请人郭某甲之女郭某乙系某某乡田玉白村委刘某甲(已于2007年2月8日去世)之妻,郭某乙于2008年3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给家人无联系,根据申请人郭某甲的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3年1月4日发出寻找郭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郭某乙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在公告期限内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某乙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兴福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世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