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1与马×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1,马×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02080号原告马×1,女,2010年11月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慧娟,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春梅,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2,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马×1诉被告马×2抚养费纠纷一案后,被告马×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其在北京居住不满一年,其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威县为由,主张本案应由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马×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马×2在北京市顺义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其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审理。故被告马×2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马×2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衍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新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