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可可与窦立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垦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王可可。被执行人:窦立强。(2012)东仲裁字第3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执指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2012)东仲裁字第32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秀厂审判员 岳玉成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韩卫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