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陈某某,男,194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三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卢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