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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陈某某,男,194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三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卢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