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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子珍、周润霞与被告涉县昊立污水厂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珍,周润霞,涉县昊立污水厂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658号原告赵子珍,干部。原告周润霞,干部。被告涉县昊立污水厂,地址涉县更乐镇更乐村。法定代表人任文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珍、周润霞与被告涉县昊立污水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珍、周润霞于201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子珍、周润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珍、周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赵子珍、周润霞负担。审 判 长  王春魁审 判 员  王金海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三年四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富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