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子珍、周润霞与被告涉县昊立污水厂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珍,周润霞,涉县昊立污水厂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658号原告赵子珍,干部。原告周润霞,干部。被告涉县昊立污水厂,地址涉县更乐镇更乐村。法定代表人任文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珍、周润霞与被告涉县昊立污水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珍、周润霞于201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子珍、周润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珍、周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赵子珍、周润霞负担。审 判 长 王春魁审 判 员 王金海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三年四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富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