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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64号原告陈某某,女,出生于1965年9月14日,汉族。被告郭某某,男,出生于1964年12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姚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