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任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任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2)任执字第5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三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王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