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红国与唐智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国,唐智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国,男,汉族,生于199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唐智珉,男,汉族,生于197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周红国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智珉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拍卖、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许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