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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马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吴俊锋与张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马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吴俊锋。被告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锋诉被告张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和解,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俊锋负担。审 判 长  张成艳人民陪审员  陈晓柱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