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马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吴俊锋与张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马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吴俊锋。被告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锋诉被告张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和解,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俊锋负担。审 判 长 张成艳人民陪审员 陈晓柱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