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承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白志军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白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承行初字第66号申请人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宫树忠被申请人白志军2013年3月1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9月6日所作城县工商处字(2012)第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城县工商处字(2012)第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城县工商处字(2012)第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彭良军审判员 王玉杰审判员 王 富二〇一三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鲍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