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鹰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袁宝山与被告宋利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宝山,宋利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256号原告袁宝山被告宋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宝山与被告宋利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保全费213.00元,合计355.00元,由原告袁宝山承担。审判员 佘以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李安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