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4-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李某甲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富顺县人民法院
富顺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李某甲,杨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674号原告李某甲,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杨某某,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与被告杨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实的夫妻感情,加之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闹,难以共同生活,且被告从2007年11月外出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李某乙。被告杨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某于2003年1月在广州打工认识,同年6月同居生活,2004年1月19日生育一子,名叫李某乙,现年9周岁。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从2007年11月起外出后去向不明,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李某甲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李某乙。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外出后去向不明,与原告长达5年未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李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且被告现去向不明,由原告抚育李某乙更利于其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李某甲负责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全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久华审判员 XXX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三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