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梁光杰诉马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光杰,马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376号原告梁光杰,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金才,清丰县司法局高堡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建民,男。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光杰诉马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光杰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光杰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光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梁光杰负担。审判长 杜建祥审判员 杨杰英审判员 徐俊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