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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李柱与王三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柱,王三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35号原告李柱,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万宁,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李柱之女。被告王三娃,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柱诉被告王三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柱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柱负担,其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其25元。审 判 长  王树勋代理审判员  武祎峰人民陪审员  李晓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锐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