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昔锋交通��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昔某,田某某,郝某某,李某某,庆阳市长庆建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毛纺厂。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干部,住庆阳市西峰区毛纺厂,系张某某之父。代理权限是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孙俊涛,庆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合水县宾馆服务员,住合水县西华池镇。委托代理人刘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驾驶员,住合水县西华池镇文化东路供销社家属院,系刘某某之父。代理权限是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黄艳丽,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昔某,男,生���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西峰区安定东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方星麟,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西峰区人,大专文化程度,西峰区南街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住西峰区南亚商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庆城县庆城镇。系甘M900**号小客车车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郝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庆城县玄马镇。甘M104**号货车驾驶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农民,住固城乡。甘M104**号货车车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庆阳市长庆建安运输有限公司(系甘M104**号货车挂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宁,庆阳市长庆建安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住华池县花园小区,庆阳市长庆建安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代理权限是特别代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大学文化程度,系该公司法务专干。代理权限是特别代理。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以被告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琼出庭支持公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昔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书建议对昔某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诉称:请求判决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医疗费92939.5元,残疾赔偿金179868元,护理费8845.2元,营养费780元,伙食补助费3120元,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住宿费9832元,今后医疗费和整容费50000元,共计365474.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92987.88元。其中:医疗费6707.88元,护理费27000元,伙食补助费720元,误工费180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360元,今后医疗费40000元。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予以赔偿。被告人昔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昔某在案发后,在自己受伤的情况下能够积极支付被害人医疗费,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辩解:请求法庭对被害人的花费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郝某某、李某某、庆阳市长庆建安运输有限公司辩解:死者黎佳乐已经调解处理,我们只承担被害人包括死者��内所有经济损失的30%。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昔某驾驶甘M900**号小客车沿国道21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79km+300m处右转弯时,与相向行驶郝某某驾驶的甘M104**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造成甘M900**号小客车乘员黎佳乐死亡,张某某重伤、刘某某轻伤、鱼波轻微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合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合公交字(2012)第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昔某因占道、超速行驶,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郝某某因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黎佳乐、刘某某、张某某、鱼波无责任。张某某受伤后先后在合水县人民医院、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8天,花去医疗费84753.03元。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⑴硬膜外血肿(右颞);⑵蛛网膜下腔出血;⑶右侧动眼神经损伤;⑷颅骨骨折;⑸头皮裂伤;2、左侧尺骨骨折。刘某某被送往合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5723.24元。诊断为:1、骨盆骨折;2、脑震荡;3、多处软组织损伤;4、左眼外伤。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陇庆鉴(2012)伤字第50号、(甘)公(合)鉴(伤检)字(2012)92、105号鉴定书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系重伤、刘某某系轻伤、鱼波系轻微伤。本案在审理中,张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经庆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庆市人院法鉴(2013)法鉴字第S00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某颅脑受伤伤残属六级;左上肢受伤伤残属十级。案发后,被告方与被害人黎佳乐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方赔偿其各种经济损失38万元,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昔某供述与��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鱼波陈述证实2012年6月17日23时许,昔某驾驶甘M900**号小客车在合水县店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的事实。3、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其是甘M900**号小客车车主,该车于2012年6月17日23时许在合水县店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昔某驾驶;证人江仲颇证言证实2012年6月17日23时许,在合水县店子路口一辆甘M900**号小客车与一辆重型罐式货车相撞的事实。4、书证110接处警登记表、接受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况;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人体损伤检验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尸体检验鉴定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CT检查报告单、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鱼波损伤���度及黎佳乐死亡时间和原因;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回执证实昔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郝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黎佳乐、刘某某、张某某、鱼波无责任;黎佳乐身份证复印件、昔某、张某某、刘某某、鱼波个人信息证实昔某、黎佳乐、张某某、刘某某、鱼波的基本情况;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肇事车辆的基本概况及驾驶员均具有驾驶车辆的资格;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笔录、黎佳乐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协议书、领条证实被告方昔某、李某某与被害人黎佳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昔某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昔某驾驶机动车辆,占道、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昔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要求被告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请求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要求赔偿今后医疗费和整容费的请求,因损失无法确定,不予支持。要求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予以赔偿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优先予以赔偿,昔某及田某某共��对剩余民事赔偿承担70%责任,郝某某、李某某、庆阳市长庆建安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0%的责任。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十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医疗费84753.03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8782.8元,交通费和住宿费9832元,伙食补助费3120元,鉴定费1550元,伤残赔偿金152887.8元,合计280925.63元(已付20000元)。刘某某医疗费6707.88元,误工费7027.8元,护理费11700元,伙食补助费72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6355.68元(已付40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支付201302.02元(其中张某某174946.34元,刘某某26355.68元),下剩105979.29元由被告人昔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某某承担74185.5元(已付24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郝某某、李某某、庆阳市长庆建安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1793.79元,被告人与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拓建芳审判员 苟晓玲审判员 谢文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永升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七条���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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