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董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莲刑初字第0026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X。2012年5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5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董X酒后无照驾驶��号牌黑色建设牌125型摩托车沿本市高新四路由南向北逆行至南二环十字时,与行人邢XX相撞,致其受伤。经鉴定,案发时董X的血醇浓度为131.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董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董X口供及自述材料,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检验字(2012)0259号血醇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董X指认驾驶的机动车照片,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西公交认字(2012B)2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赔偿调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X当庭认罪,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滕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