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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樊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94号原告:樊某,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赵广剑,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姚道龙二0一三年四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辉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