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蒋金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蒋金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1155号A6幢4楼。法定代表人黄建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该公司天津分公司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戴雪静,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金宽,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金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