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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法民二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韦思、杨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思,杨健,庞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法民二初字第650号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兴业县玉贵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荣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博,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合规部副经理,住该社。被告韦思,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告杨健,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告庞梅,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韦思、杨健、庞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6元,减半收取2103元,由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梁拔南代理审判员  梁 锋人民陪审员  罗 晓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榕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