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城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国军与胡德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军,胡德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82号原告王国军,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胡德岭,男,成年,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军与被告胡德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国军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国军负担。审判员 陈水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