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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二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服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服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二初字第0063号公诉机关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服宏,男,1952年8月27日,住盐城市亭湖区。因本案于2013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陈义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3]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服宏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服宏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6月份,洪某、夏某(均已判刑)以能够帮助被收容教育人员罗某办理保外就医为名,向罗某的妹妹罗某虚构洪某在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毓龙派出所上班等事实,骗得罗某丈夫丁某人民币25000元。因罗某未能保外就医,丁某产生怀疑,洪某找到被告人王服宏,告诉其骗取丁某25000元的事实,并让王服宏假扮亭湖分局的“王局”帮其通话。后被告人王服宏以“王局”的身份与丁某等人通话,称至少需再缴纳60000元保证金才能将罗某保外就医,后因丁某等人要求面谈而未能得逞。案发后,被告人王服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服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洪某、夏某的供述,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罗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协议书、欠条、物证照片、银行卡明细记录,东台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同案人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服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服宏诈骗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王服宏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犯罪未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信。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服宏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施 展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佳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