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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常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常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942号罪犯陈常有,男,1936年7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14日作出(1994)陕刑三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常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28日作出(1997)陕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于2O00年4月24日作出(2O0O)陕刑执字第2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O05年5月25日作出(2005)西刑二执字第7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8)西刑二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O)西监刑执字第5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12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O13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常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系老年犯。本院认为,罪犯陈常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常有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代理审判员  周 谧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