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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杜某某、杜某某、杨某某与刘某某、谢某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兰,杜泽轩,杨秀清,刘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杜玉兰。申请执行人杜泽轩。申请执行人杨秀清。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高彩波,邛崃市临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修林。申请执行人杜玉兰、杜泽轩、杨秀清与被执行人刘修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邛崃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玉兰、杜泽轩、杨秀清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修林外出下落不明,三申请执行人杜玉兰、杜泽轩、杨秀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修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修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三申请执行人杜玉兰、杜泽轩、杨秀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三申请执行人杜玉兰、杜泽轩、杨秀清尚未受偿的118926.63元及诉讼费1478元的债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刘修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