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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谭善余与谭善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善余,谭善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291号申请人:谭善余,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谭善英,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申请人谭善余与被申请人谭善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6万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谭善英工资收入6万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