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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张英与绍兴县春光精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绍兴县春光精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张英。委托代理人:梅学兵。被告:绍兴县春光精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继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诉被告绍兴县春光精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申请在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经本院审查,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