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蒋雄晟与被告谢有满、刘耀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261号原告蒋雄晟。被告谢有满。被告刘耀葵。原告蒋雄晟与被告谢有满、刘耀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雄晟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主动履行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雄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共645元,由被告谢有满、刘耀葵承担。代理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瞿冠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