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贺XX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高XX,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被告贺XX,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高XX与被告贺XX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XX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高XX负担。审判员 贺XX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