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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贺XX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高XX,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被告贺XX,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高XX与被告贺XX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XX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高XX负担。审判员  贺XX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