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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樊阳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158号罪犯樊阳,男,1991年2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柞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3年4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樊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6个、并获得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樊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8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齐 放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