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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谭某某、谭某甲、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字第00683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谭某某,女。被告谭某甲,男。被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汪保才,阜阳市颍泉区闻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谭某某、谭某甲、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与被告谭某某、谭某甲、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3元,减半收取152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坤附:(2013)泉民一初字第0068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