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陆林通与周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林通,周伟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420号原告:陆林通。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伟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林通诉被告周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伟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林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陆林通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