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国显与李瑞仓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显,李瑞仓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李国显,农民。委托代理人:鲍文佩,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仓,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显与被告李瑞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显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国显负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建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