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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国显与李瑞仓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显,李瑞仓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李国显,农民。委托代理人:鲍文佩,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仓,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显与被告李瑞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显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国显负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建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