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卢平与傅金玉、孙文涛、孙刘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平,傅金玉,孙文涛,孙刘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40号原告卢平。被告傅金玉,成年。被告孙文涛,成年。被告孙刘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平与被告傅金玉、孙文涛、孙刘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孙国平的房产证号为xxxxxxxx-x的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孙国平的房产证号为xxxxxxxx-x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