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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二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学,高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432号原告刘占学。被告高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学与被告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刘占学负担。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