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二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学,高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432号原告刘占学。被告高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学与被告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刘占学负担。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