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明孝,男,镇巴县观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长 杨长青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