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45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瑞丰商务车到深圳市布吉街道XX干货市场以人民币101元每条的价格购买玉溪香烟320条,准备带回深圳市龙华新区销售牟利。当晚2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林关检查站设卡查车,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某所驾驶车辆上的玉溪香烟320条,并依法将被告人李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见证,查获的320条玉溪香烟价值人民币67200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对查获的320条玉溪香烟鉴别,均为真品卷烟。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缴获的玉溪香烟320条,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瑞丰商务车(车牌号为粤BF6R**)一辆,依法发还原所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斯 瑜书 记 员 王丹霞(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