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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5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张晶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张晶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53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城区西门街*号。负责人:赵晨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晶晶,女,汉族,住仙居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被告张晶晶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于2017年9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张晶晶偿还透支欠款本金23868.11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和手续费136.60元(截止2017年8月2日利息1892.3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24.33元,该日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约规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晶晶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徐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晶晶经合法传唤未予应诉。证据:1、营业执照;2、身份证;3、金穗贷记卡申请表;4、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5、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6、终端交易平台相关资料;7、金穗贷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QQ卡(贷记卡)卡号6259960009778267申领时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信用额度15200元合同相关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2013年6月8日开始透支,2017年1月7日最后一次消费1398元,截止2017年8月2日尚欠透支总额27121.34元(其中贷款本金23868.11元、利息1892.3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24.33元、手续费136.60元。还款事实2013年7月9日还款1700元(之后见银行交易明细),2017年7月10日最后一次还款10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23868.1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按透支本金5%一次性计收为1224.33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8月2日的利息为1892.30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23868.1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其他费用136.6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金穗贷记卡合约,当���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透支本金23868.11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费用(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费用按照金穗贷记卡合约及章程的规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但总额以不超过2%月利率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被告张晶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崔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余佳艺?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PAGE?-4-?··?PAGE?-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