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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武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德清绿能热电有限公司与德清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绿能热电有限公司,德清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武商初字第86号原告德清绿能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刚。委托代理人叶旭弘。被告德清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晓临。原告德清绿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德清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姚舟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供用热合同,约定了供热参数及要求、气价及收费等条款。截至2012年12月,被告结欠蒸汽款517777元,2013年1月和2月被告应付蒸汽款254950元。2013年1月和2月,被告支付30万元,尚欠472717元。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蒸汽款人民币472717元。被告辩称,欠款数额事实,因公司搬迁停产,目前存在支付困难,要求减免部分欠款。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合同、应收帐款明细帐、收据、增值税发票、气费缴费通知单,经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长期存在蒸汽买卖,并就供热参数、要求、气价、收费、产权划分等作了约定。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蒸汽款472717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蒸汽款,系本案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清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清绿能热电有限公司蒸汽款人民币47271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195.5元、财产保全费2945元,合计人民币7140.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舟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倪艳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