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杜俊果与梁红甫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俊果,梁红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扶民初字第496号原告杜俊果,女,住扶沟县农牧场。被告梁红甫,男,住扶沟县农牧场。委托代理人何景涛,男,扶沟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杜俊果诉被告梁红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俊果,被告梁红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梁红甫于1999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8月25日生育一男叫梁肖童,于2007年10月24日生育一女叫梁灿。由于婚前了解少,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多变不正常,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为了孩子我经常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现我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我没有打她。经审理查明,杜俊果梁红甫于1999年5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0年8月25日生育一男叫梁肖童,于2007年10月24日生育一女叫梁灿。杜俊果婚前财产:四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一大两小)、TCL21寸彩电一台、条几柜一套,健牌自行车一辆、皮箱一个,十条被子。杜俊果梁红甫婚后共同财产;一间门楼带院墙,美的1.5P空调一台、席梦思订一个、威力5.0双缸洗衣机一台、跃进摩托三轮一辆,英克莱电动车一辆。杜俊果梁红甫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杜俊果梁红甫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杜俊果提出离婚,梁红甫不同意,且杜俊果未提供婚姻破裂的证据,对此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杜俊果所述欠其兄12000元,梁红甫不认可,杜俊果亦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杜俊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长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清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