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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费军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费军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185号罪犯费军周,男,50岁,1963年4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O四年八月九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西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费军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一O年七月五日,本院作出(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四月二日以罪犯费军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费军周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8个。本院认为,罪犯费军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费军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小波审 判 员  崔 齐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永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