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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马年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年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791号罪犯马年奎,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凤翔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凤翔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年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3年4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年奎在服刑期���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0次。本院认为,罪犯马年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年奎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5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永娟审 判 员  齐 放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