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武柱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45号罪犯武柱,男,生于1989年08月08日,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2009)咸秦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二○○九年八月十二日至二○一四年八月十日止,于二○一○年一月五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武柱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罪犯武柱予以假释。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各项安全劳动规范,在从事勾发改造以来能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平均每月加工头皮套价值1300元,能按时超额完成500元,受到干部的一致表扬,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同时积极主动的打扫车间卫生,帮助他犯共同进步.计分考核成绩2010年04月至2013年1月底止累计获得1844分,折合积极十八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得积极18个。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武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武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二○一四年八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