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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麻淑会与陕西省铜川市纺织品总公司养老金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淑会,陕西省铜川市纺织品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麻淑会,女,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铜川市纺织品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同县,总经理。麻淑会与陕西省铜川市纺织品总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品公司)养老金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做出的(2010)铜王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纺织品总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义务,麻淑会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1506.72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4月26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4月28日向纺织品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麻淑会履行支付养老金11506.72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00元。纺织品总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辩称;其应给付麻淑会的养老金一直挂在公司账务账上,不是公司不给付而是其不来领取。经协调,纺织品总公司现场向麻淑会履行了给付义务,麻淑会向法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0)铜王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