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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荆聪、 被告王贺峰、被告赵西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荆某,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强,该公司经理。被告荆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荆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荆某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尚未审结,现难以查明本案事实且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蒲红伦审 判 员  金 立人民陪审员  郭俊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