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荆聪、 被告王贺峰、被告赵西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荆某,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强,该公司经理。被告荆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金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荆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荆某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尚未审结,现难以查明本案事实且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蒲红伦审 判 员 金 立人民陪审员 郭俊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