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无民二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姜绪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绪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197号原告: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黄万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萍,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绪春,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绪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邢依群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德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