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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童岳校与罗建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岳校,罗建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1697号申请执行人:童岳校,农民。被执行人:罗建焕,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616号童岳校诉罗建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建焕长期外出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童岳校于2013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罗建焕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童岳校执行款35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275元,申请执行费51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16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