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搬民初字第0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倪小军与谢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军,谢益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389号原告倪小军。被告谢益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小军诉被告谢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小军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倪小军负担。审 判 员 吴亚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