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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0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倪小军与谢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军,谢益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389号原告倪小军。被告谢益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小军诉被告谢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小军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倪小军负担。审 判 员  吴亚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