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建亮与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亮,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223号原告张建亮。委托代理人江志钢。被告陈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亮诉被告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亮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妍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