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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建亮与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亮,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223号原告张建亮。委托代理人江志钢。被告陈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亮诉被告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亮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妍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