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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峰诉李银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李银芝,温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599号原告:张峰,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银芝,女,30岁,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温超,男,30岁,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张峰诉被告温超、李银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对温超、李银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650元。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付 茵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