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民一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峰诉李银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李银芝,温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599号原告:张峰,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银芝,女,30岁,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温超,男,30岁,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张峰诉被告温超、李银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对温超、李银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650元。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付 茵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