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陈春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春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008号罪犯陈春牛,男,生于1985年3月18日,汉族,陕西省西安户县人,因抢劫罪经陕西省莲湖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以(2009)莲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一千元,刑期自二○○九年七月十六日至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陈春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春牛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勾发分队改造以来,能够熟练掌握植发套技术,严格按章操作,所植产品质量好,返修率低,累计超产发套40个,价值1400余元,受到干部的一致好评。被评为二○一一年度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计分考核成绩自二○一○年二月至二○一三年一月底止累计获得1853分,折合积极十八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春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春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春牛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